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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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是什么?

作者:滁州荣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25 09:00:21

在有关商标的事情中,注销和撤销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不过大家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哪些没有清楚的了解,这就为商标的注销或者是撤销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是什么?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跟随滁州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1、商标撤销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在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情况下却成功地进行了注册,商标局经查申请条件不符的话,可以依职权撤销该商标;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撤销、注册不当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2、商标注销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依照商标权利人申请或商标期满未续展,而将注册商标整体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商标注销包括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两种情形。

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主要有以下两个区别:第一,商标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注销则没有类似规定。第二,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撤销是被动行为(如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其他人申请撤销该商标),而商标注销则是主动行为(如主动申请注销商标)。

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是因为注册商标十年有效期届满。商标权利人在续展、宽展期内没有办理续展,导致商标局默认权利人不再主张对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注销了该商标。还有一种情况是权利人不想再使用该注册商标,主动申请注销商标。

商标,通常被称为“品牌”,是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用来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标志。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分产品的来源或提供者。企业为何要申请商标注册:企业商标注册的是商品或服务的区别来源,通常被称为“品牌”在我国的商标,品牌效应的实质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来源之间的区别。例如,熟悉的饮料商标“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而麦当劳则是区别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关于商标管理的几点误区:

1.当企业成立的时候,它又小又片面。没有必要拥有一个商标。即使被认为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品牌,也不需要重新商标注册申请。随着企业的发展,他们发现他们的名字已经被注册为商标,公司不得不重新设计他们的商标来重新打造他们的品牌。

2.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或代理),销售产品,例如,其他制造商,例如独家代理,品牌代理商,等等非生产性公司,往往不需要建立他们的品牌。但是,当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只有找到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已经商标注册或企业年市场其他人的产品(货物),代理,悬浮剂后,却发现为他人做嫁衣的品牌战略,而忽略企业品牌建设。

3.企业产品是最常见的产品,竞争对手的产品在同一水平。当企业做好售后服务,企业发展,现在才发现自己的销售不仅是产品,服务,服务质量,并使其竞争对手,这对企业名称商标注册,但已被他人注册。

4.企业开始成形后的商标注册的甚至有10个,企业倾向于认为有商标保护,可以放心,但是在这个时候为企业往往是最危险的,因为,随着企业扩大品牌知名度,搭便车的现象开始出现,一些小企业开始围绕着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因为在过去两年商标注册侵权案件不断发生,企业和个人更重视商标注册,提醒你,及时提交商标注册,不要因你的想法找机会,造成重大损失。每个申请人商标注册之前一定要请专业人士查询一下再注册。拥有专业团队免费为您提供商标查询,详情请咨询。为您在商标注册的道路上走稳第一步。

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07年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进行规范,考虑到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同时又需要对特许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同年,商务部亦于2007年4月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已经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事宜。

特许经营备案尤其是备案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但个别不法经营者假以商务部特许品牌备案信息公开所产生的公信力,蒙蔽公众及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暗行商标侵权之实,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

首先的特许经营一般为规模化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中特许品牌的被许可人所开展的商业经营活动可能分布在全国的众多地域。故,如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商标侵权无疑会使得侵犯行为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这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大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及维权难度,而且会在较广的范围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得为数众多的消费群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有害于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其次,就商标维权而言,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侵权举报是重要的维权方式,也是较为快捷的、低成本的维权方式,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后,在面对商标权人的维权时,尤其在面对工商部门的侵权调查时,往往以其特许品牌已通过商务部备案且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为由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掩饰,以期达到蒙蔽工商行政机关,规避行政处罚的目的,由于特许品牌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晦性且其权利基础具有形式合法性,且公众大多不了解特许品牌仅是备案性质,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往往也难以直接判断特许品牌的性质及其背后的权利基础是否合法,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对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这一新型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理,进而使得商标权人通过工商机关进行维权具有了相当的障碍,而不得不选择成本更高、时间跨度更长的诉讼维权,这不仅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及维权成本,重要的是不利于更加有效、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再次,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破坏了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减损了政府备案信息公开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该得到商务部门,尤其是特许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视。综上,本文对部分不法经营者间接利用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合法权利形式作为外衣,备案特许品牌,进而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以及探讨,造成这一侵权现象的原因既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间可能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又有不法经营者对他人知名商标商誉攀附搭借的主观恶意,同时亦有特许品牌备案体系的不完善之处。

当然,笔者无意于对我国的特许经营备案制度进行指摘,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及共同的思考,从而使得更多的专业人士能够关注这一较为新型的商标侵权现象,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提供更多的有益的建议,进而压缩不法经营者的侵权空间,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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