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商标注册公告期间被抢注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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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商标注册公告期间被抢注了怎么办

作者:滁州荣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08 08:05:16

滁州商标注册期间能生产和销售产品。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不是“销售许可证”,即使使用未注册商标同样可以销售商品。那么滁州商标注册公告期间被抢注了该怎么办?

1、准备商标在先使用知名度、商标被恶意抢注的证明证据,在抢注商标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递交证明。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在商标局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后,就会给申请人下发证书,并予以公告,异议人对该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商标品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2、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商标注册证书下发是很不容易的,而且商标注册过程中也花费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很多商标持有人在获得商标证书后,由于某些不可控的原因导致商标证书遗失或损坏。近期小路就遇到一个客户来咨询商标补证的,这个客户当初是做国内市场,当初做商标注册时,自己从想商标名称到设计商标图案,花了很多的心思。后面因为自己在商标注册证书保管时没保管好,导致商标遗失,也找不到了。那么,在我国商标法中,商标注册证遗失,应当如何处理?有哪些补证途径呢?小路为您讲解

商标注册证遗失,能否办理补证:

根据我国目前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如已经下发的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商标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证补办申请。如果商标注册证书属于破损的,应当在提交不发申请时将破损商标交回商标局。商标局补办商标注册证书。

如商标注册证书遗失的,经审核后,商标局会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证书遗失说明,并补办商标注册证书。

有哪些途径可以补办商标注册证书:

目前在我国,补办商标证书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到位于北京的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补办商标证书手续。

第二种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补办商标证书。商标代理机构须在商标局进行备案的机构。

商标证书补办申请流程: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补办申请的,申请人可自由选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但须为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的,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准备补办商标证书申请文件→再商标局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补证申请文件→在缴费窗口缴纳补证申请规费。

商标补证需要哪些材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商标证的,需提交:补证书申请书、代理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书模板等,一般由商标代理机构提供。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办理的,需提交: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书补办费用:证书遗失补办的,需向商标局缴纳500元规费。

商标注册证书补办,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而且需要耗废时间金钱。所以小路在此劝告各位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的朋友们,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商标证书,以免遗失破损。如果需要经常使用到商标注册证书的,可将商标注册证书扫描保存。目前绝大多数需要商标证书的,提供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即可。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即使用的商标标识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上下缩放,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不得自行改变。因为汉字和字母有不同的字体,同一个单词的不同字体的外观有时变化很大,比如简体和,英文字母大小写等等,所以你需要使用你想注册的任何字体。有时注册人出于美观或其他原因更改商标字体,例如将粗体改为普通字体。这种微妙的变化在实践中仍然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

如在注册商标上加上方框、圆圈或线等小的改动是允许的。但是,如果文字或图形发生重大变化,形成不同的外观形象,则可能构成自行变更的注册商标,甚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更严重的是,如果改变的外观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似,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核准的注册商标不同,也可能对商标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以核准的注册商标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基础的。

二、核准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同类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照不同类别提出。经批准后,以批准使用的货物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超出批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的,不得添加注册标志,否则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与他人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还应当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注册标志的正确使用:“注册商标”、“注”、“R”只能在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上使用。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后,只看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不能使用上述商标的,自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公布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使用。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志”,这表明商标注册标志是注册人的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根据实际使用需要标注或者不标注。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注册人在注册商标上做标记是有益的,通过标记,注册人可以告诉消费者和其他生产者,商标的所有权属于注册人,并警告有意侵犯商标的人。对已提出申请但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因某种原因难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商标”也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方法。它可以告诉公众,标识中所包含的文字和图形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而不是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或其他广告文字和修饰语使用,从而避免由于公众的广泛使用而使某一商品出现通用名称,从而丧失商标的显著特征,导致注册失败。同时,它还可以传递这样一个信息:作为商标的创造者,用户对商标拥有优先权,不希望商标进入公共领域。

四、商标注册人在一件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批准的商品上同时使用一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但应当对注册商标逐一进行标注。多个注册商标可以组合使用,也可以并行使用,即善意合法使用。变更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仍然违法的,或者组合后侵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注意保护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注册人往往由于不注意原始数据的保存而未能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从而导致商标权的丧失。此外,在对外登记过程中,一些国家的登记机关还要求提交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根据使用证据确认权利。

因此,登记人,特别是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更应重视使用证据的保全。一般情况下,下列表格被视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1) 大型商标广告资料,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广告等能够确认时间的;与广告公司、广播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发票;能够确认时间的商店、灯箱、户外广告照片;与商标印刷企业签订的商标标识合同或其出具的发票等。

2) 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可以提交商标许可合同。商务标准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的证据效力远远优于未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

3) 使用服务标志的证据。服务商标在下列情况下的使用,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标志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礼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帐簿、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件;广告等促销品;和其他提供服务的物品。在上述情况下,可以使用能够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和实物作为证据。

4) 为外国注册提供的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可以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和产品。

法律对商标续展注册的申请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即注册商标有效期期届满前12个月和期满后6个月内。这里,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如果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的实际保护期可能是无限长的,在适用注册原则的国家,一般都允许商标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续展而延的,在适用注册原则的国家,一般都允许商标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续展而延长其商标权的保护期,而且对续展的次数不加限制,这意味着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无限延长。下面,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讲解一个关于商标续展的案例:

2003年3月1日,甲公司申请取得“天一”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截止于2013年2月28日。直到2013年5月9日,任某的好朋友王某到甲公司订货,在办公室看到了公司的《商标注册证》,翻看后发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已满。到公司的仓库看货样时,又发现在食品的包装上仍标有“注册商标”字样。

于是提醒任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已经失效2个多月,应当及时去办理商标续展手续。任某这才恍然大悟,由于去年的公司改革颇费精力,他已经把注册商标的续展事宜忘得一干二净。甲公司的“天一”商标还没有超过《商标法》规定的6个月的注册商标续展的宽展期,也就是说,现在还可以抓紧时间去办理续展手续。

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甲食品公司的“天一”商标是在2003年3月1日核准注册的,其10年的有效期应从当天计算,并截止于2013年2月28日。《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甲公司本应在2012年8月1日起就可以申请续展,但因当时业务繁忙疏忽了此事,直到2012年2月28日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也未提出续展申请。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甲公司还可在期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即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申请续展,若超过2013年8月31日仍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将被注销。

甲公司续展申请现在正处于6个月宽展期内,建议甲公司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续展申请。法律对商标续展注册的申请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即注册商标有效期期届满前12个月和期满后6个月内。这里,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如果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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