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企业申请专利要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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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企业申请专利要遵循哪些原则

作者:滁州荣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9 08:48:46

随着我国出口力度加大,很多企业都开始向海外市场进军。但是在市场开拓的过程中,很多企业由于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影响到市场的开拓。小编这次整理了关于滁州商标注册的材料。在进行商标注册时,找代理机构注册相对来说更保险,而且效率更高。

商标申请到下证要多久:

商标从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到下发商标证书,一般是在6-10个月左右。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商标注册问题,我们都会及时通知您。当您在商标注册时遇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可以在短时间内拿到商标证书。

商标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供在地区使用证据。如果您的商标已经在地区使用过,并且有实际使用证据的话,应提供该商标相关使用证据,如商品图片,宣传图片等。

如果在商标申请注册时还未使用,但计划使用该商标的。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时选择一项使用,当商标核准后,还需提交使用宣誓。才能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一项使用时,会产生额外的宣誓费用,所需规费为100美元/类;

商标实际使用:提出商标申请(附加使用证据)→商标局受理→商标审查→商标公告期→下发商标证书;

商标意向使用:提出商标申请→商标局受理→商标审查→商标公告期→提交使用证据→下发商标证书;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申请: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当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后,两个月后会向符合商标注册要求的申请人下发受理通知书。如不符要求者,将会退换申请人申请费用和所有商标申请材料。(如有实际使用证据,需在商标申请时提供该商标相关使用证据)

商标审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四个月后,商标局的将会审查并决定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予以注册。

商标公告期:商标审查通过后,商标局将会给商标申请人发出商标公告通知,商标异议期时长为30天。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大约在3个月左右进入到商标登记阶段。

登记阶段:在商标公告3个月后,没有收到任何反对申请,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注册后商标有效期为十年,且商标申请人需在商标下发后第五-六年提供一份誓言书,用以表明该申请继续存在。

除以上方法直接向商标注册外,还可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途径来注册商标,马德里商标一共包含92个缔约国,其中就有。目前马德里商标的注册途径主要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两种途径。

注册流程主要是:向商标局国际处提交商标注册→商标局国际处进行形式审查→提交国际局审查→颁发受理通知→商标指定国审查→指定国核准→领取商标注册证书

很多注册商标的企业或者商家在使用商标的时候,因为法律意识的浅薄总会有一些误区。今天我司就给大家说说滁州商标注册证专用权的误区。《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证的专用权,是只能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

但是很多人对于什么是核准注册的商标的理解并不透彻。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有些商标图样中有不能专用的成份。比如“雀巢咖啡”中,咖啡二字就不能专用。对于这些不能专用的部分,商标法允许其作为整体商标的一部分,但在进行执法、审查的时候视为自动弃权。而且在商标注册证商标不会有任何标注。也就是说在核准注册“雀巢咖啡”商标中,只有雀巢二字是有专用权的。

而其他商家或企业不用担心商标中有“咖啡”二字就不敢使用。这就是商标注册证专用权的误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大部分人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但是实践中总是会有许多微小的误区。

一、收取路径

直接处理的,当事人须到滁州商标注册大厅收取商标注册证。

托付署理组织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署理组织,当事人到署理组织收取。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收取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许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承认的主体资格证实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布告期;

2、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3、收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交还);

4、申请人称号已改变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称号改变证实原件;5、商标已处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实。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布告期;

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交还);

3、托付他人代为收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托付书以及收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交还);

4、商标已处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实。

答:在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不少企业对是否注册第35类商标感到疑惑,企业主自己是商品生产厂家,认为既然已经为产品注册了商标,理所当然可以进行销售,为什么还要多花钱注册第35类销售方面的服务商标。由于广告公司、职业介绍所、药店等主营业务是通过第35类商标保护的,这里主要对其他行业企业注册第35类商标的必要性进行解析。

有这样一个例子: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糖果的厂家,仅注册了第30类的商标,享有在第30类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A品牌糖果一直通过商场、超市等销售终端销售,随着企业做大,甲公司决定开直营连锁专卖店,而此时却发现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家A品牌糖果店,经查为乙公司在甲公司注册第30类商标同一时间在第35类上注册了服务商标所开设,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品牌名称的糖果连锁店,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糖果。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开A品牌直营连锁店么?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乙公司可以用第35类商标权禁止甲公司开设A品牌直营连锁店。当然了,甲公司可以承诺永远不开专卖店,也可以说目前法院对于第35类的保护判决案例稀少,就要开店。那么问题来了,乙有商标,你又不能禁止乙开糖果店,乙一直这样销售,如果哪天乙的糖果店出售的糖果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媒体会怎么报道呢?其负面影响有多大?以此类推,其他产品厂家需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尤其是针对3503群组,不注册的风险就更大了。

对3503群组的商品:替他人推销,是否能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利益,历来都存在很大争议,从商标局2004年8月13日给四川省工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到商标局2007年1月1日起对第八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重新修订,对原有的类别与项目都作出了相对应的增加与删减,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九版,到现在第十版的注释,我们都未见到明确说明该类用于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

目前全世界已有60几个国家将商场、超市标识纳入了分类表第35类规制范畴,并且已成全球趋势,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会加入这一行列,对第35类商标的保护会更加明确,既然现在没有明确说明,又没有更好的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的商品或服务,那就不需注册了么?

事实上,现在35类的商品注册申请量大得很,大多数都是为了安全起见,先占住35类。在花费较少成本的情况下,先占市场是一个最好的选择。试想如果这个类别的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了,那你的损失又是多少呢?后继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又会耗费多少精力呢?如果他人同时或早于你注册35类商标,你又有多大把握使他的商标失效呢?因此笔者认为第35类商标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很有必要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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