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商标注册怎么办理?

滁州商标注册_代理_申请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滁州荣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琅琊区商标注册怎么办理?

琅琊区商标注册怎么办理?

作者:滁州荣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0 08:38:04

据商标局官方发布的数据,2016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352.6万件,再一次刷新了商标申请的历史,连续15年稳坐世界头把交椅。其次看审查量和驳回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发布的官方数据,2016年共计审查滁州商标注册申请307万件(驳回商标104.6万件);最后看驳回率根据审查协作中心数据驳回率:驳回104.6万件/审查307万件,驳回率约34%;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主要因素1、商标相同;2、商标近似;3、被异议。

五大妙招助您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招数1:给商标取个好名先把自己关小黑屋三天三夜想一个好念好记,易于市场传播;又接地气,又有个性,也不能碰法律红线的商标名称,把脑洞尺寸开的够大再来注册商标。

招数2:做好商标近似查询提交注册申请之前,一定要找专业的商标代理人进行商标查询,以降低被驳回的风险,提高成功率,避免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当然最重要的是浪费时间。

招数3:组合商标拆分注册图文结合的商标注册时,一旦一个元素有近似,全部玩完;拆分开来注册的话,一个元素有近似,不影响其它元素注册成功;且组合的商标只能组合使用不可拆分。而拆分注册成功,任意元素可单独使用,任意搭配。

招数四:谨慎选择商标类别从防御性的角度来说,除去产品本身所属的类别外,企业可以考虑将该商标延伸注册到其他领域:

1、覆盖企业现有的业务范围;

2、囊括企业未来的业务范围;

3、延伸到易混淆的商品类别;

4、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类别。

招数五:及时驳回复审你的商标注册被驳回,不要悲观,驳回不是判你的商标死刑。还有最后一招:收到商标局驳回申请通知书15天之内,提出驳回复审,这是请求商标局再给一次商标重生的机会。

最后,商标驳回率没有传说中那么高,但35%左右的驳回率也告诉我们,商标不是递交申请就应当发证那么理所当然,获权是用权和维权的第一步。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滁州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市民开办公司需要申请一个注册商标,想知道哪些文字或图形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就此,我们咨询了商标公司,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第八条规定:“商标不能使用下列文字或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目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滁州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其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须以在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须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动审查的原则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上一篇:全椒企业注册专利的相关规范

下一篇:凤阳个人商标续展需了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