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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申请专利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滁州荣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4 08:29:51
一个企业要发展有没有申请滁州商标注册特别重要,好的商标便于产品和服务推向全国开拓市场;好的商标可以让你的企业更快速的发展。
其实商标注册很简单,步骤如下:
第一步:不管是个人为主体资格申请商标注册还是以公司为主体资格申请商标注册,都要进行商标查询,查询的目的是对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第二步:申请商标的资料。
1、个人为主体资格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执照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注册商标名称和商标图样;指定商品和类别;申请人签名的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公司注册时需要)。
2、公司为主体资格申请: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商标名称或商标图样;指定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盖公章的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扫描件(委托代理公司注册时需要)。
第三步:提交申请
注册商标公司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电子申请或直接到商标局大厅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递交后的一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九个月左右。如果实质审查正常通过,则进行初审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在此公告期间,任何人可对商标提交异议材料,此为商标注册的第二个不可避免的风险。也叫异议期间;初审公告期无人提出异议,进入商标注册公告,该商标就成功注册了。
做为刚刚开始宣传的服装新品牌,或者是比较成熟服装品牌,一定要做好自己的品牌商标保护,下面我们就对服务类商标保护提出合理方法,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首先考虑25类服装,鞋,帽。这个类别是没有什么犹豫的,服装这块滁州商标注册首先考虑的必须类别。
其次考虑35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35类几乎成了万能类,实业企业只要不是贴牌代工厂,基本都需要这个。
不注册35类就意味着,只能做直营店,不能连锁,不能加盟。广告页面不能单独出现商标,也就是不能夸“XX牌真的好”“XX牌大优惠”。只能这样做广告,“这个好+带着XX商标的产品”。
如果你在广告宣传方面使用该商品商标,就属于超范围的使用。那可以用吗?可以用,前提是没有人在35类注册该商品商标。否则,即为侵权行为。有个经典的案例,就是2014年马云在35类注册了“双十一”商标,禁止他人在广告宣传上使用“双十一”。京东和易购之类的商家联合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的行政申请,结果败诉。“这也再次侧面印证了,35类就是保护销售行为的专项类别(广告是许诺销售,也是销售行为)。
然后考虑24类、26类,相关类别推荐。26类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这类呢就与25类更密切相关了,大部分都是做服装所需的装饰物。其中有服装花边、衣服饰边,这做衣服难免是需要的。所以这个类别很有必要注册。
24类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因为做服装嘛,肯定要用到布料。像一些服装公司为了实现某些服装,制作特殊的布料,这也是一种备用的。毕竟这是与衣服密切相关的,所以建议考虑一下。
最后考虑40类,相关类别推荐。40类材料处理【4010】皮革、服装加工服务。
因为设计制作服装,肯定少不了皮革、服装加工服务,所以这个服务类别也是相当需要考虑的。
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后进行的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因此,也有人将初步审查称之为“形式审查”,但这种说法并不是十分准确,因为,在初步审查中,虽然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和简要说明等专利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跟法定的格式一致,但是除此之外,还会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例如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是否明显不符合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规定、申请人是否有权在我国申请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等内容。
经初步审查,如果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会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人公布程序;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审查员会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会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守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是经国家商标局、工商局审核批准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公司有优秀的商标、专利资深顾问及专业律师团队;公司专门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滁州商标注册,专利代理等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
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1987年以后,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管理者又从事代理行为,其双重角色不符合行政机构改革的要求;三是与国际惯例相违背,不利于日益频繁的商标领域国际合作的需要。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改的《滁州商标注册法实施细则》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5月22日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随即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等地试点建立了商标事务所。
实践证明可行之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全国许多城市设立了商标事务所。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就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取得、职业道德及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及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商标代理制的正式确立。截至1995年底,中国已有商标代理组织100家,商标代理人约600名;商标代理机构分布于全国70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基本满足企业商标法律事务需要的商标代理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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